发布时间:2026-08-25 来源:州仲裁院 字体: 大 中 小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凉劳人仲案〔2026〕128号
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治兵与你单位及第三人石磊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赵治兵与被申请人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6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治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 500元;
三、被申请人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治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 110元;
四、被申请人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治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 183元;
五、被申请人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治兵停工留薪期工资8 667元;
六、被申请人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治兵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 700元;
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合计189 460元。
七、驳回申请人赵治兵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正式文本。逾期未领取的,不影响送达效力。领取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花园路165号503办公室;联系电话:0834-3220355。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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