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8 来源:州仲裁院 字体: 大 中 小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凉劳人仲案〔2026〕108-111号
胡杰、李定奎、陈志刚、余成林:
本委受理的夏勇、付小军、吴吕、钟高建与凉山州四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争议案件,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凉山州四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已于开庭前被注销,请求追加公司股东参加本案审理。经查证属实,本委同意追加你4名股东为被申请人。本委以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进行公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9月29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花园路165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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