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2 来源:州仲裁院 字体: 大 中 小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凉劳人仲案〔2026〕21号
四川统祥运输有限公司:
丁荣福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完毕。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进行公告。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丁荣福与被申请人四川统祥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2月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63.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98,79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55.34元、护理费10,2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00元。以上合计269,584.94元。
三、对劳动能力鉴定体检费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凉劳人仲案〔2026〕21号),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花园路165号503办公室。逾期视为送达。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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