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 大 中 小
凉劳人仲案〔2025〕6号
凉山州橙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开未、张文娟、夏绍翔、刘映福、王日古莫、蒋龙泉、蒋俭、洛比尔体、陶秀芬、吴刚、桂生东、陈星宇、邢基磊、钟举、秦杰、卢萍、饶全梅、李周克、张鑫伟、黄玉祥、单勤芳、王笛、苏五各、张林瑞、甲歪克的等25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完毕。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进行公告。
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开未与被申请人凉山州橙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张文娟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0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夏绍翔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刘映福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王日古莫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洛比尔体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饶全梅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李周克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张鑫伟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黄玉祥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单勤芳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3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王笛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苏五各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张林瑞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至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甲歪克的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至1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申请人蒋龙泉、蒋俭、陶秀芬、吴刚、桂生东、陈星宇、邢基磊、钟举、秦杰、卢萍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凉劳人仲案〔2025〕6号),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花园路165号503办公室。逾期视为送达。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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