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9 来源:规划财务科 字体: 大 中 小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部门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8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 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5%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 | 政府制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凉人社发〔2023〕65号) |
| 2 |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3 |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凉山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我省境内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伤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省或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 | 初次鉴定300元/人次,复查鉴定400元/人次,省级再次鉴定400元/人次。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发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3﹞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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