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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11     来源:政策法规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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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
填报部门(盖章):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负责人:               
政策法规科(人事科)负责人:                    填报人:卢佼          联系电话:15298216206
序号 清单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41 1057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监察科(凉山州劳动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4-12345;
0834-2161847
2024动态调整修改
67 新增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科(凉山州劳动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4-12345;
0834-2161847
2024年动态调整新增
68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监察科(凉山州劳动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4-12345;
0834-2161847
2024年动态调整新增
69 新增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五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科(凉山州劳动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4-12345;
0834-2161847
2024年动态调整新增
70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监察科(凉山州劳动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4-12345;
0834-2161847
2024年动态调整新增
75 73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凉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检查责任: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4-12345;
0834-2161847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2024年动态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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