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登录>

凉山州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 (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07-27     来源:规划财务科     字体:     

分享到


凉山州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

(2023年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 1

1.社会保险登记 1

1.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1

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4

1.3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7

1.3.1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7

1.3.2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服务指南 10

1.3.3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服务指南 14

1.4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17

1.4.1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17

1.4.2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20

1.5职工参保登记 23

1.5.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3

1.5.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7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30

1.7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33

1.8缴费人员减少服务指南 36

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40

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43

2.1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43

2.1.1企业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43

2.1.2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46

2.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49

2.3定期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服务指南 53

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56

3.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56

3.1.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服务指南 56

3.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服务指南 59

3.2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62

3.2.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62

3.2.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66

3.2.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69

4.职业年金缴纳 72

4.1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纳服务指南 72

5.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74

5.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74

5.2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76

5.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79

5.4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82

6.养老保险服务 85

6.1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服务指南 85

6.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88

6.2.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服务指南 88

6.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服务指南 92

6.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社保权益申请服务指南 95

6.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 99

6.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申请服务指南 99

6.4.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申请服务指南104

6.4.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核申请服务指南 109

6.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 112

6.5.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申报服务指南 112

6.5.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重新申报服务指南 115

6.5.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退休人员预发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118

6.5.4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申报服务指南 121

6.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124

6.7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127

6.8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130

6.9遗属待遇申领服务指南134

6.10病残津贴申领服务指南137

6.11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指南140

6.1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143

6.1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服务指南147

6.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150

6.1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服务指南153

6.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服务指南157

6.17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160

6.17.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160

6.17.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163

7.工伤保险服务166

7.1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166

7.2康复协议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169

7.3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172

7.4工伤异地就医申请服务指南 176

7.5旧伤复发申请服务指南 179

7.6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申请服务指南 182

7.7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服务指南 185

7.8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服务指南 188

7.9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191

7.10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服务指南 195

7.11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服务指南 198

7.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201

7.1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204

7.14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服务指南 207

7.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210

7.16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214

7.17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服务指南 218

7.18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221

7.19工伤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224

7.2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228

7.2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服务指南230

7.22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232

7.2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234

7.24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服务指南 236

7.25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238

7.26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240

8.社会保障卡服务 243

8.1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指南 243

8.2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服务指南 246

8.3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服务指南 249

8.4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252

8.4.1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252

8.4.2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移服务指南 255

8.5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258

8.5.1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服务指南 258

8.5.2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服务指南 261

8.6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264

8.6.1社会保障卡挂失服务指南 264

8.6.2社会保障卡解挂服务指南 267

8.7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服务指南 270

8.8社会保障卡注销服务指南 273

第二部分 公共就业服务 276

1.失业保险服务 276

1.1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276

1.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279

1.2.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279

1.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282

1.3.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282

1.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285

1.4.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285

1.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88

1.5.1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288

1.6稳岗返还申领 291

1.6.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服务指南 291

1.7技能提升补贴申领294

1.7.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服务指南294

1.8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服务指南 297

1.9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300

1.9.1失业保险补贴发放账户维护(用人单位)服务指南300

1.9.2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个人)服务指南 303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306

2.1职业介绍 306

2.1.1职业介绍服务指南306

2.1.2招聘服务服务指南 309

2.2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312

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315

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315

3.1.1招聘会指南315

4.就业信息服务 318

4.1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服务指南318

5.就业失业登记 321

5.1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321

5.2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324

5.3《就业创业证》申领 327

5.3.1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服务指南 327

6.创业服务 330

6.1创业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330

6.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服务指南 337

6.3创业专家咨询服务指南343

6.4创业项目查询服务指南 346

6.5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服务指南 349

6.6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服务指南 353

6.7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服务指南 357

7.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360

7.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360

7.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363

7.2.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363

7.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366

7.3.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366

7.3.2公益性岗位申报服务指南 369

7.3.3公益性岗位申请服务指南 372

7.4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375

7.5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378

7.5.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378

7.5.2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381

7.6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384

8.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387

8.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387

8.1.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服务指南 387

8.2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390

8.2.1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390

8.2.2就业见习申请服务指南 394

8.2.3就业见习岗位申报服务指南398

8.3求职创业补贴申领401

8.4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406

9.职业培训 410

9.1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410

9.1.1创业培训开班(含报名)服务指南 410

9.1.2就业技能培训开班(含报名)服务指南 414

9.1.3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418

9.1.4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423

9.2就业重点群体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428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32

10.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432

第三部分 人才公共服务 435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 435

1.1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服务指南 435

1.2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服务指南 438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442

2.1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服务指南 442

2.2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事项服务指南 446

2.3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服务指南 449

2.4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事项服务指南 451

2.5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454

2.6提供政审(考察)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457

3.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指南 460

4.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费服务指南 462

第四部分 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464

1.劳动关系协调 464

1.1集体合同审查服务指南 464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服务指南 467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


1.社会保险登记

1.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内容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新开办企业已实现企业社会保险同步登记,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能同步完成联网登记的,参保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注册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四川省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的企业登记信

息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和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尚未划分类型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2、3、5项;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2.单位成立文件和编制批复文件(军队用人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供相应材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1.3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3.1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5.《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

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4.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原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1.3.2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

二、服务内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项目维护:

1.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发生变更;

2.建设工程量追加;

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建设施工单位信息变更。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工期、项目工程量、取消总包资格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七、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变更:

①开工晚于施工合同时间变更提供开工告知书;

②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提供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

2.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

①建筑施工补充合同;

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

①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②缴费发票原件;

③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3.建设施工单位信息变更:

《四川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上述资料都需提供原件核验,其中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缴费发票需收取原件。

1.3.3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在省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的,或长期居住在省外且符合辅助器具更换条件的,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省外其它地区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省外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协议机构配置。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在参保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换,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9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联网结算的,由协议机构推送至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因工伤康复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协议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异地就医治疗的,可提供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或康复发生医疗、交通、伙食、住宿等费用的。

七、申请材料

1.门诊医疗费用申报: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门诊诊断证明原件;

(3)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4)门诊处方;

(5)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无门诊处方时需提供此项);

(6)门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用申报: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5)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

(6)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档案。

(7)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发票原件。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对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赔偿的);

(2)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处罚决定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0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的同时申报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已联网结算的,不需单独申请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后,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住院发票复印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1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

2.同一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鉴定费和医学鉴定费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医学鉴定费对应的检查报告单。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二、服务内容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相关离职裁决(定)文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后,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

2.发票、费用清单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

4.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后照片各1张。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7.14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2.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活护理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2.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七、申请材料

1.工亡(含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②工亡认定结论或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③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④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⑤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办理: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16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从第4个月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承诺书;

4.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7.17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2.伤残等级发生变更,需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领取条件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终止的:《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2.申请待遇变更的:

①《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级发生变更的提供);

③领取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需提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省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内部协同,无需提供;省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8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服务内容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12个月需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手机端:四川人社、四川e社保。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省内任一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行动不便的可由亲友下载上述手机App协助认证,或联系就近上述机构预约上门服务。

7.19工伤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但在省本级参保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4号)。

五、实施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有效。

七、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2办公室;

2.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6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2办公室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省本级参保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2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二、服务内容

根据工伤人员伤残情况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鉴定确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人员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或职业劳动能力通过康复治疗活动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或恢复提高的。

  1. 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康复治疗期满需继续康复治疗者,由工伤人员或者直系亲属以及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延长康复期限的申请,经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时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康复治疗期满需继续康复治疗者。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2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4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4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二、服务内容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5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省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6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8.社会保障卡服务

8.1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申领。

二、服务内容

需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可按省内“一人一卡”的原则在就业地、参保地、居住地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2.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四川省居民或在四川省享受民生权益且未申领社会保障卡。

七、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近期1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照片,1张。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省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申领信息系统、四川人社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掌上12333等线上渠道。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1.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联网制卡网点,当场送达;非联网制卡网点,通知领取;

2.网上办理:邮寄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1. 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十五、备注(各地自行公布和完善)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未成年人申领社会保障卡,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4.邮寄送达的,按照快递公司相关收费标准收取邮寄费用。

5.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可现场制卡,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只提供咨询服务。

8.2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可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社保功能激活。金融功能激活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且社保功能尚未激活。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社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掌上12333等线上渠道。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各地自行公布)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3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二、服务内容

申请人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等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已持有社会保障卡。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4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8.4.1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若仅变更通讯地址,可在线上渠道自助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持卡人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

手机号码变更:社会保障卡;

通讯地址变更: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4.2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移。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因参保地在省内跨地区转移时,可在人社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卡参保地转移。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持卡人参保地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5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8.5.1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功能密码修改。金融功能密码修改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已办理社会保障卡并需更换社保功能密码。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九、服务时间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5.2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功能密码重置。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密码重置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密码遗忘或连续多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九、服务时间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十五、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6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8.6.1社会保障卡挂失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挂失。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社保功能挂失。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挂失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十五、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持卡人可通过四川人社APP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为7天,到期后自动解挂。


8.6.2社会保障卡解挂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解挂。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社保功能解挂。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解挂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持卡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后且未办理补领社会保障卡。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7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在原社会保障卡发卡地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申请补领、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补领: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且已办理挂失。

换领、换发:持卡人因到期、损坏,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相貌与卡面照片发生显著变化,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卡片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持卡人需更换发卡银行等。

七、申请材料

1.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社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掌上12333等线上渠道。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1.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联网制卡网点,当场送达;非联网制卡网点,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邮寄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卡片工本费按照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收费标准执行。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12333。

十五、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未成年人申领社会保障卡,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4.持卡人更换照片,需提供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照片。

5.邮寄送达的,按照快递公司相关收费标准收取邮寄费用。

6.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可现场制卡,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只提供咨询服务。


8.8社会保障卡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注销。

二、服务内容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为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注销。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注销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申请人持有多张社会保障卡需注销多余卡,或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九、服务时间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12333。

十五、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部分公共就业服务


1.失业保险服务

1.1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金融账户原件。

  1. 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已脱贫摘帽的11个县的失业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2.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同步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需单独申请。

1.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1.2.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失业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3.失业人员死亡相关材料(火化区领金失业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火化证”);

4.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材料;

5.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4.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185712.jhtml。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死亡的,不享受该项待遇。

2.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材料2、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1.3.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机构发放培训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实施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

1.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培训班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3.培训完成并获得相关的合格证明或证书;

4.培训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材料;

2.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参训人员花名册;

4.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学员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6.授课教师信息及资质;

7.培训过程记录,培训结果。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1、2、3、5、6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1.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1.4.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单位就业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发放培职业介绍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为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成功单位就业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七、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职业介绍机构资质材料;

4.机构承诺申报人员确由本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而就业的真实性承诺书(盖鲜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1.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5.1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接续。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领金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2.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在户籍地等非最后参保地的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七、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材料;

3.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材料。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2.材料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6稳岗返还申领

1.6.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在缴费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12个月以上,截至申请时无欠费;

2.裁员率低于当前政策规定标准;

3.非违法失信的企业;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七、申请材料

1.申领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申领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1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3.当年申领成功的服务对象,次年纳入免审即享范围,只需在系统生成相关信息后,通过线上或现场确认即可。


1.7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1.7.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进行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全文。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

3.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并能在人社部全国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查询;

4.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之内申请(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请并享受最多不超过3次的补贴。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在文件规定的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能查询到职工个人电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要求个人提供纸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8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发放生育补助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失业人员。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住院发票;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生育服务证;

5.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3、4、5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9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9.1失业保险补贴发放账户维护(用人单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补贴发放账户维护(用人单位)。

二、服务内容

为用人单位维护发放账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有关情况的函》(川人社函〔2020〕678号)附件(序号8调整事项号8)调整后子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用人单位)新增原因: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5号)增加。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用人单位在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动。

七、申请材料

1.申领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经办人身份证;

3.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与法人为同一人时可不提供此项)。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1.9.2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个人)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个人)。

二、服务内容

为个人维护发放账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0号)第五项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快落实全面取消现金业务、全面取消手工办理,全面取消社银人工报盘等“三个全面取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同时,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业务中,要全面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身份凭证和金融功能。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申请人已办理本省社保卡。

七、申请材料

社保卡金融账户原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1职业介绍

2.1.1职业介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

二、服务内容

求职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任一地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求职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进行岗位推介。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其他材料(非必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凉山公共招聘网

http://lsz.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网上咨询:凉山公共招聘网http://lsz.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2.1.2招聘服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招聘服务。

二、服务内容

各类用人单位可在经营地、注册地、意向招聘地任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用工需求,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进行岗位推介。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申请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用人需求,依法设立的各类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招聘简章(含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凉山公共招聘网

http://lsz.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网上咨询:凉山公共招聘网http://lsz.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材料1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2.2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指导。

二、服务内容

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创业、职业规划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其他材料(非必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凉山公共招聘网

http://lsz.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内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4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1.4.1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内容

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等情形,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七、申请材料

企业在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注销且无社会保险欠费、退费等未办结业务的,通过联网数据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通过联网数据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自助经办或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四川省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报表》(网上经办时无需提供);

2.市场监管等部门注销、吊销或法院批准破产等相关材料(未能同步完成社会保险联网注销登记的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

息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1.4.2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内容

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等情形,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等情形,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七、申请材料

批准撤销、注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文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二、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5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参保单位无社会保险欠费、退费等未办结业务;单位名下无参保人员。

1.5职工参保登记

1.5.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新办企业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同步申报员工信息的自动完成职工参保登记,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参保企业凭以下情形对应材料,前往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层网点,或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一)办理情形

1.普通职工参保提供:材料清单第1、2项;

2.非全日制用工或多个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参保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项;

3.单工伤情形:

①超龄等从业人员提供:材料清单第1、2、6项;

②在校实习生:材料清单第1、2、7项;

③医学实习在读生:材料清单第1、2、7项或第1、2、8项;

④规培社会学员:材料清单第1、2、8项;

⑤见习基地人员:材料清单第1、2、9项;

⑥基层选聘人员:材料清单第1、2、10项;

4.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材料清单第2、11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人员、外国人提供);

3.相关机构出具的已参保证明(互免协议国家或港澳台人员申请部分险种参保时需提供);

4.劳动合同或协议;

5.省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职工未在省内参加养老保险时提供);

6.个人承诺书;

7.实习协议;

8.住院医师规培(委培)协议;

9.就业见习协议;

10.基层聘用合同;

11.《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同步申报员工

信息的自动完成职工参保登记。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1.5.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为其新入职的在编在职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的在编在职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

2.入编证明材料(央属单位提供主管部门编内录聘用人员批文,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人员变动通知卡,军队文职单位提供招录用材料);

3.工资核定材料(央属单位和军队文职单位提供缴费工资构成明细项材料,省属单位提供工资基金表及变动花名册,其他单位提供相关工资核定材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城乡居民在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非全日制在校生及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内地(大陆)居民在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户口簿;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230763;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1.7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法定退休年龄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非全日制在校生,内地(大陆)居民在户籍地或灵活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或灵活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形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用人单位为离职职工办理停保登记后,职工本人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按照“6.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社保权益申请”事项办理。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1.8缴费人员减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缴费人员减少。

二、服务内容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办理养老保险停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单位职工离职、灵活就业人员与城乡居民由于各种原因需暂停社会保险关系。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企业办理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2.灵活就业人员与城乡居民办理需提供:材料清单第2项;

3.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二)材料清单

1.企业单位:《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网上经办时无需提供),

机关事业单位:《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限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办理)。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中“停保原因”,不作为认定失业原因及支付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出现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参保人员死亡注销通过死者社会保障卡领取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项;

2.参保人员死亡注销无法通过死者社会保障卡领取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6、7项;

3.丧失国籍注销提供:材料清单第1、8、9、10项;

4.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注销提供:材料清单第1、10、11项。

(二)材料清单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3.参保人员死亡时间材料或告知承诺书;

4.死亡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材料;

5.法院判决书(失踪后法院宣判死亡的提供);

6.遗属待遇领取人银行账户;

7.已征得其他亲属同意申领的委托书;

8.本人护照;

9.国内注销户籍证明;

10.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11.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230763;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户籍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2.1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2.1.1企业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信息变更。

二、服务内容

参保单位变更参保登记信息。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变更证照信息提供:材料清单第1、2项;

2.变更拨付银行账户信息、其他信息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企业信息同步

办理。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该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1.2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变更。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变更参保登记信息。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变更证照信息提供:材料清单第1、2、3项;

2.变更成立信息、编制信息、改制信息提供:材料清单第1、2项;

3.变更拨付银行账户信息提供:材料清单第1、4项;

4.变更其他信息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相关部门批文;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4.银行开户许可证。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内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员变更参保登记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六、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内地(大陆)居民修改姓名提供:材料清单第1、2、4或者1、2、5项;

2.内地(大陆)居民变更身份证号码提供:材料清单第1、2、5或者1、2、6项;

3.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修改证件号码、姓名、证件类型提供:材料清单第1、2、3项;

4.内地(大陆)居民取得港澳台身份或外国国籍需修改证件号码等证件信息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7项;

5.内地(大陆)居民修改户籍地提供:材料清单第1、4项;

6.修改档案出生时间和参工时间提供:材料清单1、2、8项;

7.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修改人员身份提供:材料清单第9项;

8.修改其他信息提供:材料清单1、2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企业单位网上申报或个人申报时无需提供);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变更前本人身份证件;

4.户口簿;

5.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变更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重复(虚假)户口注销证明;

7.境内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8.密封的人事档案(企业提供)或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的认定材料(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批量信息变更申报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对应表单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3.该业务中,基础信息修改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重要信息修改可在全省内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4.在办理情形6中: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材料清单第1、8项。

2.3定期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定期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二、服务内容

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申请将待遇发放账号变更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3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20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待遇发放账户不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生变更。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办理:提供已激活金融功能的本人社会保障卡;

2.单位办理:企业提供《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

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信息变更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6049、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原件。

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3.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3.1.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3.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在编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上年度缴费工资办理缴费工资申报。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3.2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3.2.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二、服务内容

参保单位因漏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申请补缴。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保单位1996年1月以后存在漏报或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

2.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从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补缴上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补缴距申报当月4个月以内(含4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第1项材料);

3.补缴距申报当月5个月以上(含5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项(参保地为成都时需补充提供第6项材料;属本指南备注情形2的需补充提供第7项材料;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提供的原始档案应含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的手续);

4.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补缴基数差额的提供:材料清单1、2、4、5。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补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职工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

6.按月发放工资的职工本人银行流水;

7.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承诺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一次性补缴三年以上,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能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文书的,还需签署补缴申报承诺书。

3.该业务申办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2.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二、服务内容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欠费。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化欠费清收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7〕926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3.2.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申请补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能超过15年;

2.年满60周岁时,参保人可对原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升档补差;

3.在首次参保后,存在部分年度未交费,年满60周岁时可对期间中断进行补缴。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该业务可在户籍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4.职业年金缴纳

4.1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纳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纳。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5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申请材料

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缴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综合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5.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5.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二、服务内容

参保单位查询本单位的参保信息、打印本单位的参保证明。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需打印单位参保证明。

七、申请材料

1.参保单位介绍信(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四川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5.2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查询及参保证明打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需查询、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自助端:自助终端机。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1.《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2.《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

3.《四川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证明》。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员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需查询打印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自助端:自助终端机。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XXXX年度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表》。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4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参保人员查询、打印本人上一年度职业年金缴费、账户转移、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账户余额等个人账户权益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设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20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人员。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信息》。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养老保险服务

6.1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二、服务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费,申请退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费情形。

七、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储蓄卡或活期存折(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时提供)。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费款默认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

6.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6.2.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员已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离境或离职、港澳台人员离境的,终止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离境或离职、港澳台人员离境的参保人员。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项;

2.港澳台人员离境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项。

3.外国人离境或离职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5项;

4.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6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表》;

2.本人储蓄卡或活期存折(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时提供);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境内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6049、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费款默认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6.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因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因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七、申请材料

1.死亡时间材料;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提供);

3.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及本人书面申请。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若费款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6.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社保权益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社保权益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费且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通过事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办理;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办理事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领取待遇;

3.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申请延长缴费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2.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事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办理;

3.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项。

(二)材料清单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表》;

3.本人储蓄卡或活期存折(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时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情形1:即时办结;

情形2:30个工作日;

情形3: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6049、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费款默认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4.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费且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6.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

6.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单位办理退休提供:材料清单第1、2项;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女职工劳动合同记载岗位模糊或劳动合同丢失的,补充提供第7项材料;

个人办理退休提供:材料清单第2项;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3项;其他材料齐全但缺失与原单位离职原因原始材料的,补充提供第6项材料;

2.有增发项目的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4项对应资料;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九类人员)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5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人事档案;

4.增发项目资料;

①终身无子女或终身无子女孤寡的,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未生育子女参保人申请增发养老金)承诺书;

②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省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提供相应证书;

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提供省级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

⑤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提供相应获奖证书;

⑥在西藏和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或部队服役累计10年及以上的职工,提供人事档案。

5.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承诺书;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女职工岗位确认)承诺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6763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代办需提供有效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3.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网厅申请后需到现场进行档案原件核验。

4.退休待遇默认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6.4.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提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人社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主体根据当地规定予以明确)。

六、办理条件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规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2.因病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州)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单位办理退休提供:材料清单第1、2项;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女职工劳动合同记载岗位模糊或劳动合同丢失的,补充提供第10项材料;

个人办理退休提供:材料清单第2项;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3项;其他材料齐全但缺失与原单位离职原因原始材料的,补充提供第9项材料;

2.有增发项目的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4项对应资料;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九类人员)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5项;

4.单位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3、6、7、8项,

5.个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3、6项;

6.因病提前退休的还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第6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人事档案;

4.增发项目资料;

①终身无子女或终身无子女孤寡的,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未生育子女参保人申请增发养老金)承诺书;

②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省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提供相应证书;

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提供省级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

⑤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提供相应获奖证书。

⑥在西藏和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或部队服役累计10年及以上的职工,提供人事档案。

5.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6.《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

7.《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审核表》;

8.《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

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承诺书;

1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女职工岗位确认)承诺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1.《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核(审批)表》;

2.《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结果汇总表》;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6763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代办需提供有效授权的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3.网厅申请后需到现场进行档案原件核验。

4.退休待遇默认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6.4.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核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核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已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重新认定增发项目或视同缴费年限等涉及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存在需重新认定增发项目或视同缴费年限等涉及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事项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补充认定增发项目或视同缴费年限等佐证材料。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6763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6.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

6.5.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申报。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申报视同缴费年限。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6.5.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重新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重新申报。

二、服务内容

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错误或享受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由机关事业单位重新申报退休待遇。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退休人员信息错误或享受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由机关事业单位重新申报退休待遇。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情况更正表》;

2.涉及享受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的认定材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6.5.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退休人员预发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退休人员预发待遇申领。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改革后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预发待遇。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预发待遇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952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新增改革后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申报表》;

2.退休批文或退休审批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6.5.4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申报。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改革后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基础信息。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改革后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退休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申报表》;

2.工资基金表及变动花名册(央属单位和军队文职单位提供缴费工资构成明细项材料,省属单位提供工资基金表及变动花名册,其他单位提供相关工资核定材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6.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二、服务内容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申领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230763;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户籍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6.7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二、服务内容

因在押服刑、失踪、死亡等情形,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业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

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在押服刑、失踪、死亡等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服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未定罪期间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申报暂停的提供:材料清单第2项;

2.死亡申报暂停的提供:材料清单第3;

3.机关单位申报暂停的还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3.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机保)

0834-3226049(企保)

0834-2230763(居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材料清单3须有死亡时间。


6.8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已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待遇恢复发放。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2.《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暂停发放待遇后,符合待遇恢复领取条件的申请续发。

七、申请材料

(一)申办情形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撤销通缉、在押后被无罪释放、监外执行、假释或刑满释放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撤销通缉、在押后被无罪释放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2.取消失踪的提供:材料清单第2项;

3.机关事业单位因以上情形中申请恢复:材料清单第1、3项或第2、3项。

(二)材料清单

1.法院或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材料;

2.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机保)

0834-3226049(企保)

0834-2230763(居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原件。

6.9遗属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遗属待遇申领。

二、服务内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及死者个人账户余额。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七、申请材料

1.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书;

3.遗属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宣告死亡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5.遗属待遇领取人本人银行账户(遗属待遇无法通过死者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账户领取的需提供);

6.人事档案(在职死亡人员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6049;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此办事指南只针对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人员。

2.遗属待遇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3.遗属待遇领取账户非死者本人账户时,遗属待遇领取账户户名应与领取人一致。

6.10病残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病残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七、申请材料

1.《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人事档案(实际缴费不足15年、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6049;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3.病残津贴默认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先到开户银行网点激活后办理。


6.11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服务内容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每12个月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定期待遇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仅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手机端:四川人社、四川e社保。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6049、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省内任一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行动不便的可由亲友下载上述手机APP协助认证,或联系就近上述机构预约上门服务。

4.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办理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6.1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省内户籍人员,在省内就业参保,存在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省外户籍人员,在省内就业参保,存在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男性未满50周岁和女性未满40周岁;

②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③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

④港澳台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省为缴费时间最长所在地或最后最长缴费所在地的。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男性未满50周岁和女性未满40周岁的人员提供:材料清单第2项;

2.男性已满50周岁和女性已满40周岁的人员提供:材料清单第1、2项;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人员提供:材料清单第2、3项。

(二)材料清单

1.户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文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掌上12333。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办理转移。


6.1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转移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掌上12333。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18182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6.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地发生变更时可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七、申请材料

1.户口簿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承诺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2230763;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户籍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1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互转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

1.参保人员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2.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

2.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①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材料清单第1、3、4项;

②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项;对已在户籍地外就业参保的,可直接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就业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材料清单第1、3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户口簿;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文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掌上12333。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企保)

0834-2181825(机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非户籍地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须提供材料清单第4项。


6.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企保)

0834-2230763(居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17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6.17.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二、服务内容

退役军人申请将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至安置地或户籍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军后财〔2019〕659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退役军人安置到我省的,部队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已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批量划转系统划转至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账户,通过军队人员生活待遇综合服务网上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数据至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资金集中收付管理中心。

七、申请材料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企保)

0834-2181825(机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6.17.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二、服务内容

随军未就业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设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未就业随军配偶申请将部队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现参保地、军人配偶安置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

七、申请材料

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转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7479;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7.工伤保险服务

7.1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协议医疗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6.具备与我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有效服务协议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7.2康复协议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康复协议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135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

4.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机构有效服务协议书;

3.康复专科机构或医疗机构等级批准文件;

4.康复设施设备资料(康复病房,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康复器械和设备配置等相关资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7.3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条件的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承担配置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上述三室总使用面积原则上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应当少于80平方米;

3.服务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应当有残疾人专用的休息、活动场所,主要公共区域应当具备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应当有男女独立的无障碍公用卫生间;应当设有不少于10张床位的标准病房或客房,房内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和洗浴室,并采取防滑措施,房间应当24小时供应冷热水;能提供轮椅、助行器服务,腋拐至少两副,供用户免费使用;设有在职工作人员提供接待、问询服务;

4.应当具备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必须的测量取型、修型、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等相关设备工具;应当具有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需的功能训练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

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对固定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5人(须有配置机构为每人不少于一年的本地社保缴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60%,其中康复治疗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3.采购或销售产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证明材料;

5.辅助器具配置设施设备资料(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等相关资料);

6.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7.假肢、矫形器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准则,假肢装配标准等相关资料;

8.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相关资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7.4工伤异地就医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异地就医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行政区域以外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选择居住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需要继续治疗且长期居住在省外的工伤职工。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5旧伤复发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旧伤复发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进行治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7.6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申请。

二、服务内容

因参保地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经参保地市(州)级城市最高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成功后,转往异地(跨市级城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经参保地市(州)级城市最高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需转诊转院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中须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意见)。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7.7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需要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配置或更换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或伤情变化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需更换辅助器具。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8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在省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的,或长期居住在省外且符合辅助器具更换条件的,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省外其它地区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省外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协议机构配置。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在参保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换,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9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联网结算的,由协议机构推送至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因工伤康复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协议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异地就医治疗的,可提供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或康复发生医疗、交通、伙食、住宿等费用的。

七、申请材料

1.门诊医疗费用申报: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门诊诊断证明原件;

(3)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4)门诊处方;

(5)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无门诊处方时需提供此项);

(6)门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用申报: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5)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

(6)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档案。

(7)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发票原件。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对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赔偿的);

(2)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处罚决定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0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的同时申报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已联网结算的,不需单独申请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后,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住院发票复印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1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

2.同一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鉴定费和医学鉴定费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医学鉴定费对应的检查报告单。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二、服务内容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相关离职裁决(定)文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后,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

2.发票、费用清单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

4.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后照片各1张。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无。

7.14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2.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活护理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2.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七、申请材料

1.工亡(含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②工亡认定结论或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③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④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⑤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办理: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16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从第4个月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承诺书;

4.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7.17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2.伤残等级发生变更,需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领取条件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终止的:《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2.申请待遇变更的:

①《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级发生变更的提供);

③领取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需提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省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内部协同,无需提供;省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8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服务内容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12个月需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手机端:四川人社、四川e社保。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手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0018、2184115;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4-3222094。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省内任一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行动不便的可由亲友下载上述手机App协助认证,或联系就近上述机构预约上门服务。

7.19工伤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但在省本级参保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4号)。

五、实施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有效。

七、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2办公室;

2.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6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2办公室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省本级参保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2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二、服务内容

根据工伤人员伤残情况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鉴定确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人员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或职业劳动能力通过康复治疗活动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或恢复提高的。

  1. 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康复治疗期满需继续康复治疗者,由工伤人员或者直系亲属以及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延长康复期限的申请,经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时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康复治疗期满需继续康复治疗者。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2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4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4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二、服务内容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5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省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6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七、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必要时延长30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股)

2.电话咨询:0834—3223034、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72029、12345

十五、备注

无。


8.社会保障卡服务

8.1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申领。

二、服务内容

需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可按省内“一人一卡”的原则在就业地、参保地、居住地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2.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四川省居民或在四川省享受民生权益且未申领社会保障卡。

七、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近期1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照片,1张。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省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申领信息系统、四川人社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掌上12333等线上渠道。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1.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联网制卡网点,当场送达;非联网制卡网点,通知领取;

2.网上办理:邮寄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1. 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十五、备注(各地自行公布和完善)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未成年人申领社会保障卡,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4.邮寄送达的,按照快递公司相关收费标准收取邮寄费用。

5.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可现场制卡,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只提供咨询服务。

8.2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启用(激活)。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可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社保功能激活。金融功能激活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且社保功能尚未激活。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社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掌上12333等线上渠道。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各地自行公布)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3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二、服务内容

申请人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等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已持有社会保障卡。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4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8.4.1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若仅变更通讯地址,可在线上渠道自助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持卡人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

手机号码变更:社会保障卡;

通讯地址变更: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4.2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移。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因参保地在省内跨地区转移时,可在人社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卡参保地转移。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持卡人参保地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5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8.5.1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功能密码修改。金融功能密码修改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已办理社会保障卡并需更换社保功能密码。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九、服务时间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5.2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功能密码重置。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密码重置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密码遗忘或连续多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九、服务时间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十五、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6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8.6.1社会保障卡挂失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挂失。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社保功能挂失。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挂失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十五、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持卡人可通过四川人社APP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为7天,到期后自动解挂。


8.6.2社会保障卡解挂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解挂。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社保功能解挂。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解挂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持卡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后且未办理补领社会保障卡。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社APP。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33。

  1. 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业务时,需出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7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二、服务内容

持卡人在原社会保障卡发卡地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申请补领、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1.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补领: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且已办理挂失。

换领、换发:持卡人因到期、损坏,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相貌与卡面照片发生显著变化,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卡片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持卡人需更换发卡银行等。

七、申请材料

1.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2.网上办理:四川人社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平台支付宝小程序、掌上12333等线上渠道。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1.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联网制卡网点,当场送达;非联网制卡网点,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邮寄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卡片工本费按照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收费标准执行。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12333。

十五、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未成年人申领社会保障卡,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4.持卡人更换照片,需提供近期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照片。

5.邮寄送达的,按照快递公司相关收费标准收取邮寄费用。

6.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可现场制卡,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只提供咨询服务。


8.8社会保障卡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注销。

二、服务内容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为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注销。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注销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六、办理条件

申请人持有多张社会保障卡需注销多余卡,或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七、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日工作时间内(08:30—12:00、14:30—17:30)申请办理;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以银行网点公布的为准)申请办理。

九、服务时间

窗口办理: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工作时间以该银行网点公布为准。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凉山州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西昌市三岔口南路159号一楼社保卡服务大厅);

2.凉山州各县(市)人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现场咨询;

3.凉山州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现场咨询;

4.电话咨询:0834—219005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12333。

十五、备注

1.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指定服务网点信息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rst/shbzk/shbzk.shtml。

2.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部分公共就业服务


1.失业保险服务

1.1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金融账户原件。

  1. 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已脱贫摘帽的11个县的失业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2.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同步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需单独申请。

1.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1.2.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失业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3.失业人员死亡相关材料(火化区领金失业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火化证”);

4.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材料;

5.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4.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185712.jhtml。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死亡的,不享受该项待遇。

2.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材料2、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1.3.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机构发放培训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实施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

1.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培训班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3.培训完成并获得相关的合格证明或证书;

4.培训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材料;

2.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参训人员花名册;

4.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学员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6.授课教师信息及资质;

7.培训过程记录,培训结果。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1、2、3、5、6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1.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1.4.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单位就业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发放培职业介绍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为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成功单位就业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七、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职业介绍机构资质材料;

4.机构承诺申报人员确由本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而就业的真实性承诺书(盖鲜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1.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5.1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接续。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领金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2.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在户籍地等非最后参保地的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七、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材料;

3.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材料。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2.材料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6稳岗返还申领

1.6.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在缴费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12个月以上,截至申请时无欠费;

2.裁员率低于当前政策规定标准;

3.非违法失信的企业;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七、申请材料

1.申领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申领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1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3.当年申领成功的服务对象,次年纳入免审即享范围,只需在系统生成相关信息后,通过线上或现场确认即可。


1.7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1.7.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进行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全文。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

3.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并能在人社部全国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查询;

4.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之内申请(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请并享受最多不超过3次的补贴。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在文件规定的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能查询到职工个人电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要求个人提供纸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8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发放生育补助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失业人员。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住院发票;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生育服务证;

5.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3、4、5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9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9.1失业保险补贴发放账户维护(用人单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补贴发放账户维护(用人单位)。

二、服务内容

为用人单位维护发放账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有关情况的函》(川人社函〔2020〕678号)附件(序号8调整事项号8)调整后子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用人单位)新增原因: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5号)增加。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用人单位在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动。

七、申请材料

1.申领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经办人身份证;

3.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与法人为同一人时可不提供此项)。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1.9.2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个人)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个人)。

二、服务内容

为个人维护发放账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0号)第五项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快落实全面取消现金业务、全面取消手工办理,全面取消社银人工报盘等“三个全面取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同时,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业务中,要全面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身份凭证和金融功能。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申请人已办理本省社保卡。

七、申请材料

社保卡金融账户原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1职业介绍

2.1.1职业介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

二、服务内容

求职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任一地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求职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进行岗位推介。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其他材料(非必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凉山公共招聘网

http://lsz.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网上咨询:凉山公共招聘网http://lsz.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2.1.2招聘服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招聘服务。

二、服务内容

各类用人单位可在经营地、注册地、意向招聘地任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用工需求,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进行岗位推介。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申请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用人需求,依法设立的各类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招聘简章(含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凉山公共招聘网

http://lsz.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网上咨询:凉山公共招聘网http://lsz.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材料1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2.2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指导。

二、服务内容

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创业、职业规划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其他材料(非必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凉山公共招聘网

http://lsz.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网上咨询:凉山公共招聘网http://lsz.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招聘会服务指南

3.1.1招聘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招聘会服务。

二、服务内容

各类用人单位可在经营地、注册地、意向招聘地任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用工需求,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招聘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用人需求,依法设立的各类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若为复印件需盖单位鲜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盖单位鲜章);

3.委托书(需盖单位鲜章);

4.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需盖单位鲜章);

5.招聘简章(含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需盖单位鲜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凉山公共招聘网

http://lsz.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网上咨询:凉山公共招聘网http://lsz.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材料1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2.所有申请材料需盖单位鲜章。


4.就业信息服务

4.1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二、服务内容

全州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全州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六、办理条件

主动发布。

七、申请材料

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凉山公共招聘网

http://lsz.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9: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定期发布。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网上咨询:凉山公共招聘网http://lsz.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5.就业失业登记

5.1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二、服务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意愿但尚未实现的农村劳动者也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提供毕业证明或肄业证明原件;

3.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经营停业或歇业证明原件;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相关证明;

7.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或流转合同;

8.民办非企业停办的:提供民政部门注销的批复文件;

9.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本事项适合告知承诺,服务对象在告知相关信息并承诺真实性后,仅需提交材料1。如核实相关信息不实将取消失业登记状态,追回相关待遇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5.2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登记。

二、服务内容

对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业地公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实现就业且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城乡劳动者。

七、申请材料

个人登记提供: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提供本人(雇主)的营业执照原件;

单位集体登记提供:

3.《四川省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基本情况表》;

4.《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服务对象需承诺登记信息属实。

2.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5.3《就业创业证》申领

5.3.1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二、服务内容

对就业创业登记证进行发放、管理,记载就业创业服务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4号)《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创业证》分为纸质证和电子证,具有同等效力,在全州范围内有效。”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申请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办理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

2.近期免冠证件照(对纸质证有需求的人员);

3.页满换证和证件签注均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6.创业服务

6.1创业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并正常经营(孵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改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四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七)……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创业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生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申请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身份证;

3.创业补贴申报表;

4.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5.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创业补贴申报表;

3.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4.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返乡农民工身份印证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省外参保记录由申请人提供,省内由经办机构通过社保系统查询);

(2)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对应期限内的任何一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

(3)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就业情况说明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对应就业期间的任何一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

(4)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系统中就业登记信息或转移就业记录(由经办机构查询验证);

(5)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佐证材料。

(三)脱贫人口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创业补贴申报表;

3.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4.原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

5.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创业项目

(1)由个人领办应附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

(2)身份证;

(3)创业项目计划书;

(4)创业补贴申报表;

(5)由创业团队领办应附团队负责人学生证。

2.创业实体

(1)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

(2)身份证;

(3)创业实体概述;

(4)创业补贴申报表

(5)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三、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为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2.大学生创业,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3.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4.材料“《就业创业证》”、“创业补贴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5.材料“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6.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服务内容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是指已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八)……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2.《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附件》第二章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

3.《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创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业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目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已脱贫,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脱贫不脱政策,故重点就业群体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暂时调整为“脱贫人口”)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七、申请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已婚的需增加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

2.营业执照;

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返乡农民工提供外出务工地参保证明或外出务工企业(户籍地乡镇)开具的经历证明,网络商户提供本人营业执照或“网店”登记注册证明,脱贫人口提供原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

5.以保证人反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担保人收入证明;以抵押物反担保的,提供具有所有权属的房产证、土地证(出具他项权利登记)或提供超过贷款金额的固定存单原件、复印件1份。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6.小微企业认定印证材料;

7.营业执照(含税务登记证);

8.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身份印证材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返乡农民工提供外出务工地参保证明或外出务工企业(户籍地乡镇)开具的经历证明、网络商户提供本人营业执照或“网店”登记注册证明,脱贫人口提供原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时前12个月内新招用员工身份证、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0.职工名册;

11.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2.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借款人的资格审核,后续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资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贷款。

2.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材料2、7、12以及“《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原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6.3创业专家咨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专家咨询。

二、服务内容

为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指导专家为服务对象提供项目选择、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城乡劳动者)。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第十九条: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五、实施主体

全州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创业者需寻求创业指导、咨询服务等。

七、申请材料

身份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1.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直接回复。

2.不能够当场答复的,联系创业导师事后根据创业者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回复。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6.4创业项目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项目查询。

二、服务内容

申请人可按需求查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发布的创业项目。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城乡劳动者)。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第十七条: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要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

五、实施主体

全州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创业者对于创业项目有查询需求。

七、申请材料

身份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6.5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

二、服务内容

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载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均可申报创业孵化基地。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州创业公共服务的意见》(川人社办发〔2014〕269号)“二、工作任务(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督促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立公开透明的入驻和退出机制,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五、实施主体

1.申请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县(区)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意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2.申请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县(区)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市(州)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审定。

3.申请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市(州)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审定。

六、办理条件

1.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要求执行。

2.市(州)、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确定资质、场地、机构、措施、效果、制度等方面要求,并及时对外公布。

七、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批准成立文件;

3.认定为市(州)或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文件(申请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不提供);

4.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5.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

6.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7.项目孵化情况。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1.制定下发省/市(州)/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2.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名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6.6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二、服务内容

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四、实施依据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5点: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创业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大学生创办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七、申请材料

1.创业大学生身份证;

2.创业大学生学生证或毕业证;

3.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

4.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

5.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

6.吸纳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3、7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6.7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服务内容

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四、实施依据

1.《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4点: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号)第一条第二款:将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3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读高校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七、申请材料

1.创业大学生学生证;

2.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

3.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4.创业大学生身份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1、2、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7.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内容

对各类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其中之一均可)。

2.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4.《就业创业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材料4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2.材料3、5、6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7.2.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三点第十四条“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业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办理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实现灵活就业;

3.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申请材料

1.个人社会保障卡;

2.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3.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就业创业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3.材料4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4.材料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7.3.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38号)第十三条:“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就业创业证》;

3.劳动合同原件;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3.材料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3.2公益性岗位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申报。

二、服务内容

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三点第十四条“……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2.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按照本地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村“两委”和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用工条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无。

7.3.3公益性岗位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申请。

二、服务内容

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三点第十四条:“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七、申请材料

1.岗位安置人员本人身份证;

2.《就业创业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材料2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7.4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机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三条:“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机构。

七、申请材料

1.输出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2.输出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3.输出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4.输出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含补贴支付环节)。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5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7.5.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三点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一条:“……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就业创业证》;

3.劳动合同原件;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线程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3.材料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4.直补快办:服务对象初次申报后,系统在正常享受期间,每月自动比对社保新参保信息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后,生成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服务对象通过线上或现场确认即可。

7.5.2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进行认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且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以下条件:

1.招用人员为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申请材料

1.重点群体人员花名册;

2.劳动关系证明:

2.1企业吸纳:与重点群体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2个体经营:工商登记证明。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材料2.2均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6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1. 事项名称

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开展就业帮扶,帮助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十三)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优化认定和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强化分类帮扶,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1. 办理条件

非农业户籍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家庭。

七、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户口簿;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8.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8.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8.1.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

二、服务内容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在户籍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登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关于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第三点第(四)条(川人社发〔2017〕3号)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五、实施主体

高校毕业生户籍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七、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毕业证原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8.2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8.2.1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就业见习单位可在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按规定拨付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六条: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610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各单位,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

七、申请材料

1.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就业创业证;

4.毕业证(失业青年可不提供);

5.见习人员基本身份证明;

6.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7.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3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3.材料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8.2.2就业见习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见习申请。

二、服务内容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进行就业见习推荐。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第三章(川人社办发〔2011〕400号)(一)申请对象。参加见习的人员应是毕业后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二)申请程序。见习毕业生向市(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参加见习申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申请岗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七、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毕业证(失业青年可不提供);

3.就业创业证;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材料3、4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2.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8.2.3就业见习岗位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见习岗位申报。

二、服务内容

各类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岗位设立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

三、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400号)第三章。

四、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七、申请材料

1.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单位简介;

5.就业见习培训计划;

6.考核制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8.3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建议修改为: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人社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各高校划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4.《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七条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号)(十二)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 月底前完成。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2号)八、加大就业帮扶力度。2020年,将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规模扩大至30000人,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帮扶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为1500元/人,并将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纳入发放范围。

7.《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七、开展困难帮扶。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读高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年、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七、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享受低保/身有残疾的证明材料;

3.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

4.脱贫残疾人家庭证明;

5.特困人员证明;

6.学生证;

7.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8.4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高校毕业生)、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补贴。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号)(一)支持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五、支持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业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2.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

七、申请材料

1.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2.就业创业证;

3.毕业证;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不提供);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7.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或个人社会保障卡。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3.材料7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4.材料3、6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5.直补快办: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在初次申报后正常享受期间,系统每月自动比对社保新参保信息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后,生成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服务对象通过线上或现场确认即可。


9.职业培训

9.1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9.1.1创业培训开班(含报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培训开班(含报名)

二、服务内容

面向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就业重点群体等人员开展以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成功创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

三、实施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第九条:……参训对象可就近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等线上平台,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报名参训。参训对象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第十条: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机构或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样表)》、《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样表)》、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授课教师、教材清单、考试考核安排等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线上培训需同时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2.《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转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相关文件的通知》(川就局办〔2021〕26号)创业培训GYB课程不超过40人/班,SYB\IYB\网络创业培训课程不超过30人/班。

四、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退捕渔民。

2.施训单位: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办学许可证;

3.开班申请表;

4.学员花名册;

5.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6.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参训学员:

7.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8.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8.1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

8.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

8.3两后生:毕业证;

8.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

8.5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创业培训GYB课程不超过40人/班,SYB\IYB\网络创业培训课程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培训结束后为合格人员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材料1、8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9.1.2就业技能培训开班(含报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技能培训开班(含报名)。

二、服务内容

面向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等人群开展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参训对象可就近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等线上平台,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报名参训。参训对象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第十条: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机构或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样表)》、《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样表)》、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授课教师、教材清单、考试考核安排等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线上培训需同时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实训企业)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捕渔民。

2.施训单位: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办学许可证;

3.开班申请表;

4.学员花名册;

5.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6.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参训学员:

7.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8.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8.1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

8.2两后生:毕业证;

8.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

8.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

8.5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

8.6企业在职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或参保证明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技能培训不超过60人/班,企业在岗职工培训不超过200人/班,培训结束后为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2.材料1、8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9.1.3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符合条件且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创业培训类别(SIYB创业培训包括GYB、SYB、IYB、EYB、网络创业)不可重复享受。

三、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一条:(二)……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03号)第四条:……对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退捕渔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退捕渔民。

2.施训单位: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办学许可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学员花名册;

5.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6.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7.培训过程资料(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记录或培训全程视频);

8.考试考核相关资料;

9.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参训学员:

10.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11.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11.1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

11.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

11.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

11.4两后生:毕业证;

11.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

11.6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

12.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只针对付费培训);

13.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只针对付费培训);

14.参训人员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和银行卡(只针对付费培训);

15.《创业培训合格证书》(GYB\SYB\IYB\E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合格证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九、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含支付环节)。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

2.《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或《培训监管报告》由监管部门出具。

3.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4.材料1、2、4、5、6、10、11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5.材料7、1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9.1.4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劳动者已取得同一职业较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同一职业较低等级的培训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一条:(二)……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03号)第四条:……对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退捕渔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实训企业)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捕渔民。

2.施训单位:企业、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协会。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

3.办学许可证;

4.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5.学员花名册;

6.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7.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8.培训过程资料(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记录或培训全程视频);

9.考试考核相关资料。

参训学员:

10.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11.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11.1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

11.2两后生:毕业证;

11.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

11.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

11.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

11.6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

11.7企业在职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或参保证明。

12.参训人员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和银行卡(只针对付费培训);

13.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只针对付费培训);

1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只针对付费培训);

15.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含支付环节)。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技能培训不超过60人/班,企业在岗职工培训不超过200人/班。

2.《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或《培训监管报告》由监管部门出具。

3.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4.材料1、3、5、6、7、10、11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5.材料8、12、15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9.2就业重点群体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重点群体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加培训的脱贫人口给予一定的生活(含交通)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文件中“脱贫人口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含交通)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院和城市低保家庭学院继续从就创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已参加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

2.施训单位:已组织开展培训且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垫付。

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可先行由承训机构通过发放现金或打卡的方式支付给符合条件参训人员,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提交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领取人员签字表或银行提供的打卡人员记账明细单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报补贴。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办学许可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5.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6.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7.培训过程资料(签到记录);

8.考试考核相关资料;

9.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领取人员签字表或银行打卡明细。

参训学员:

11.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12.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12.1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低保证;

12.2“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户口簿和毕业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或《培训监管报告》由监管部门出具。

2.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材料1、2、4、5、6、10、11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4.材料7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0.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培训地公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参加职业培训且完成了技能人才评价。

七、申请材料

1.基本身份证明;

2.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鉴定机构、认定机构、考核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4.培训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帐号或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银行卡号。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春城路165号;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303023;

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33540。

十五、备注

1.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根据(川人社办发〔2020〕88号)按规定减免。

2.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第三部分人才公共服务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

1.1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二、服务内容

证书持有人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可查询核验的,持证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原证书颁发机构审核办理,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第五条: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为四川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西昌市新村街道花园路167号元德园)。

九、服务时间

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对于能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进行数据核验的申请,办结时限为即办。

2.对于不能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进行数据核验的申请,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西昌市新村街道花园路167号元德园)。

咨询电话:0834—322378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23053。

十五、备注

对于不能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进行数据核验的申请,持证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发证机关现场核验。

1.2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二、服务内容

证书持有人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对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核实是否符合修改范围,符合的由持证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现场填写或自备1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到原证书颁发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已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但证书更正信息符合修改范围的,仅做网站证书信息修改,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由证书持有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现场填写或自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明申请表》各1份,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对于不能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进行数据核验的申请,由持证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附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第八条:查询中发现有错误信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中第五条: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厅发﹝2019﹞20号)附件第十一条: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www.osta.org.cn)”查询,并且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但证书相关信息有误,需进行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更正。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西昌市新村街道花园路167号元德园)。

九、服务时间

现场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为自持证人提交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窗口办理:凉山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西昌市新村街道花园路167号元德园)。

咨询电话:0834—3223786。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23053。

十五、备注

对于不能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进行数据核验的申请,持证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发证机关现场核验。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1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二、服务内容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第八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

六、办理条件

档案接收: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凉山州州本级的流动人员。

档案转出:档案存放在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且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七、申请材料

(一)档案接收:

1.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2.劳动(劳务)合同(现场:复印件,线上:电子件);

3.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现场:复印件,线上:电子件);

4.户口本关键页(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5.离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限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及军队文职离职人员提供.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二)档案转出:

1.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2.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调档函》(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三)委托代办:

1、单位委托: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现场: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委托: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现场: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网上办理:

“四川人才网”(https://www.scrc168.com/);“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rst.sc.gov.cn/);“四川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103.203.218.132:8086)。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2.网上办理:一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电话咨询:0834—2190488。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92686。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指的是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信息的证件,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居民社会保障卡等。

2.2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二、服务内容

为档案存放在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办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第八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

六、办理条件

需要归档的材料符合档案材料归档范围且密封完整。

七、申请材料

1.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2.密封完整的档案补充材料原件;

3.委托代办: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网上办理:

“四川人才网”(https://www.scrc168.com/);“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rst.sc.gov.cn/);“四川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103.203.218.132:8086)。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2.网上办理:一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电话咨询:0834—2190488。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92686。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指的是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信息的证件,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居民社会保障卡等。

2.3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二、服务内容

为档案存放在四川省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提供档案整理及库房管理服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三)档案材料的整理和保管。第八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

六、办理条件

在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七、申请材料

无。

八、办理形式

无。

九、服务时间

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九、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结果反馈

无。

十一、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二、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电话咨询:0834—2190488。

十三、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92686。

十四、备注

无。


2.4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二、服务内容

为档案存放在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

六、办理条件

档案存放在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且档案内有相关事项的记载。

七、申请材料

1.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2.委托代办: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现场: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网上办理:

“四川人才网”(https://www.scrc168.com/);“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rst.sc.gov.cn/);“四川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103.203.218.132:8086)。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2.网上办理:一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电话咨询:0834—2190488。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92686。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指的是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信息的证件,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居民社会保障卡等。


2.5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八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

六、办理条件

被查(借)阅的档案存放在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

七、申请材料

1.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查(借)阅单位出具《查(借)阅函》(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2.查(借)阅单位人员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八、办理渠道: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网上办理:

“四川人才网”(https://www.scrc168.com/);“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rst.sc.gov.cn/);“四川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103.203.218.132:8086)。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2.网上办理:一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电话咨询:0834—2190488。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92686。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指的是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信息的证件,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居民社会保障卡等。

2.6提供政审(考察)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二、事项简述

为档案存放在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第八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五、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

六、办理条件

被政审(考察)人员档案存放在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

七、申请材料

1.政审单位出具《政审函》(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2.政审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原件,线上:电子件)。

八、办理渠道:

1.窗口办理: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网上办理:

“四川人才网”(https://www.scrc168.com/);“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rst.sc.gov.cn/);“四川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103.203.218.132:8086)。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2.网上办理:一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凉山州人才交流中心(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2.电话咨询:0834—2190488。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2192686。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指的是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信息的证件,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居民社会保障卡等。

3.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二、事项简述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三、服务对象

符合申请助学金条件的凉山州内的技工院校学生。

四、实施依据

1.《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

2.《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人社部门,学校,学生。

六、办理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及资助项目评审表(试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学生户口复印件。

八、办理形式

学生自行申报,学校资格初审,人社部门资格复审。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工作日均可办理。

十一、结果反馈

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账户。

十二、收费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5559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人社投诉电话12333。

十五、备注

无。


4.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费。

二、服务内容

在凉山州范围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三、服务对象

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凉山州内的技工院校学生。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

五、实施主体

州、县人社部门,学校。

六、办理条件

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和“9+3”学生除外)。

七、申请材料

学生户口复印件。

八、办理形式

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并完成网络推送。

九、服务时间

秋季学期10月20日前、春季学期4月20日前(按每年部文件规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秋季学期10月20日前、春季学期4月20日前(按每年部文件规定);工作日均可办理。

十一、结果反馈

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

十二、收费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25559。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人社投诉电话12333。

十五、备注

无。


第四部分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1.劳动关系协调

1.1集体合同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集体合同审查。

二、服务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二十六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县(市、区)辖区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4.《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实施主体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受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七、申请材料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纸质原件1份。

2.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正式文本,纸质原件1份。

3.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关情况的说明及附件,纸质复印件1份。

八、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

2.网上办理。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7:30。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邮寄、自取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4—3247132。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12345。

十五、备注

无。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五、实施主体

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行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职能的机构。

六、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1.仲裁申请书(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供副本);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4.仲裁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1.仲裁申请书(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供副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仲裁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西昌市花园路165号

九、服务时间

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7:30。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4—3237960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4—3223380。

十五、备注

无。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