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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科(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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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人社处罚决〔2025〕1号


凉山州杰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对 郑布使日投诉你公司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服务费、收取保证金一案调查。

经调查, 2024年6月以来我局向全州人资公司收集务工岗位信息,7月你公司向我局提供“国家综合性消防员”岗位信息,明确不收取劳动者费用。我局将岗位信息推送全州17县(市),郑布使日(微信号:Sr40886)看到相关岗位信息后,于7月15日通过添加你公司王文清微信(微信号:Wenqinglingling)进行咨询。郑布使日在咨询中明确提出体检可能存在不合格且花费巨大的情况,王文清表示:“这个肯定不会,我们是正规公司,只是打通关系而已,不会超过3万”“领导和面试官,一人一万,吃饭招待,烟酒,一万”“我们在这个上面不会收取费用”“你先填表,报名体检,如果3万搞定,你能接受,那么只要确实是小问题,关系我们来帮你处理,红包那些,吃饭......但是跟刚才那个一样,心脏问题,就没有人敢弄”。7月25日郑布使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至你公司账户,现金10000元交王文清,同日,王文清与郑布使日签订《收款承诺书》。

7月26日你公司与郑布使日签订《消防招聘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的岗位为“政府专职消防”,双方未约定工地地点。8月9日,郑布使日进行了体检,8月15日,体检报告显示其呈“尿隐血阳性”,同时其身高也不满足条件。在此情况下王文清依旧表示能帮助郑布使日,王文清表示:“我找个熟人,你包个红包”。8月22日公司与郑布使日签订《消防培训合同》,并收取培训保证金6000元。8月26日郑布使日通过微信向你公司账户转账6000元培训保证金。9月11日,王文清表示“过来西昌,我让你带你去,整个2000块钱红包给别人”。郑布使日表示没钱,未同意。8月16日以来,郑布使日多次向王文清要求退款,王文清均以各种理由推脱。9月14日,郑布使日向王文清要求退钱,表示自己不想再去该岗位。但你公司未退款。

我局立案后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丹丹及王文清进行调查询问,谢丹丹明确表示收取了郑布使日中介费和保证金并且岗位的收费标准无准确规定,王文清在调查中对其与郑布使日的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

2024年12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5个工作日内退还郑布使日保证金6000元、中介费30000元。截止整改截止日期,你公司未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郑布使日询问笔录》《谢丹丹询问笔录》《王文清询问笔录》《消防合同招聘书》《消防培训合同》《收款承诺书》、公司向人社局提供岗位信息、郑布使日(微信号:Sr40886)与王文清(微信号:Wenqinglingling)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郑布使日体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你公司作为职业中介机构收取郑布使日6000元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故责令你公司退还郑布使日保证金6000元,并处罚款500元。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你公司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使用“包红包、打点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且在我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拒不改正,故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在中介成功的情况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收取的中介费且在我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拒不改正,故责令你单位退还郑布使日中介费30000元,并处罚款500元。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郑布使日中介费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保证金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2.罚款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郑布使日相关费用,将罚款(壹万壹仟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西昌市支行(账号:2263110104000022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 

附件:凉人社处罚决〔202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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